一场小感冒要了儿的命

身边的事儿

“咳咳咳——”2014年9月13日晚上10点多,家住桐柏县城关镇的程军夫妇被5岁的儿子小刚剧烈的咳嗽声惊醒。他们发现,小刚咳嗽得脸色通红,咋也停不下来。程军夫妻俩认为是天气转冷小刚患了感冒,妻子建议带孩子去医院,程军却认为只是普通的小感冒,去医院费钱又费事,建议去附近杨某开的私人诊所。妻子担心杨某没有行医资格治不好儿子的病,但程军坚持带着小刚去找杨某诊治。

在杨某的诊所,杨某检查了小刚的病情后,便诊断是喉咙发炎,就给小刚静脉注射了消炎药物。

回到家后不到两个小时,小刚突然对爸爸说呼吸困难。程军发觉不对劲,急忙把儿子送到附近的县医院进行抢救。折腾了一夜,最终小刚还是因医治无效死亡。经申请医疗鉴定,小刚原本患的只是病毒性感冒,开点普通感冒类药物治疗即可,但杨某却错误地诊断为喉咙发炎,为小刚注射消炎药物,更重要的是,该消炎药物属慎用药物,儿童应该减量使用。

儿子只是一场小感冒却因杨某误诊致死,夫妻俩都认为杨某对儿子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5万元。

结果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杨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程军夫妇各种费用共计28万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才能在医疗机构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杨某不具备行医执业资格,属非法行医,患者小刚因杨某的错误治疗而死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原告夫妇在明知杨某没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仍选择去杨某处治疗,在主观上也存在一定过失,所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通讯员黄健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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