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日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加大医疗救助力度,从2016年起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防止广大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困现象。

《意见》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申请办理程序进行了祥细的规定,方便边远地区人民群众申请救助。救助对象必须具有红河州户籍、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边缘人群(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贫困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的主要病种是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等22个病种,除此之外,根据当年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适当增加病种。

《意见》规定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扣除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赔付及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后,单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 (含1万元),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可申请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费用在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或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2万元至5万元(含5 万元)的,按50%给予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或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6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且规定每人每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累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为方便群众申请办理,《意见》要求救助对象(或家属)提出救助申请,填写《红河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医院诊断书,住院证等相关材料,经交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民政局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州民政局审批。州民政局审批后,向州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州财政局将救助资金拨至各县市医疗救助财政专户,各县市民政局负责将救助资金按社会化发放方式兑付给救助对象(家属)。州民政局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州财政局每季度集中拨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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