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工作期间因疾病死亡雇主需担责吗

周勇俊受雇于赵桢航,从事房屋内装修工作。2015年11月12日,周勇俊和3名同事一起为他人自住房屋刮腻子、贴瓷砖,当日上午9时左右,刚开始工作不到十分钟的周勇俊突然出现不适情形,脸色发灰。赵桢航将周勇俊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脑溢血,两小时后周勇俊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周勇俊亲属认为周勇俊受雇于赵桢航,工作期间死亡应属工伤,赵桢航应按工伤待遇予以赔偿。赵桢航认为,周勇俊与其虽属劳务雇用关系,但周勇俊是在工作刚开始不久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并非因劳务受到损害,导致周勇俊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健康状况所致,与其施工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赵桢航咨询:周勇俊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他对周勇俊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平: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周勇俊虽然是为赵桢航提供劳务,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但周勇俊的死亡不是因劳务造成的,而是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桢航对此无过错,所以,对周勇俊的死亡赵桢航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艳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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