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进一步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和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作用,近期,襄阳市财政局联合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凡是基本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病保险的一律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并从2016年元月开始,所有县(市)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一、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如: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年度自负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累计金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分别按自负费用的55%、35%予以救助;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分别65%、45%予以救助;5万元以上的分别75%、5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5万元。城乡“三无”对象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二、全面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相关医保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适时开展异地就医“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试行县级转市级医院医疗救助异地就医“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三、切实加强医疗救助监管。严格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并向社会公布定点服务机构;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查处,如:对涉嫌违规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定点服务机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暂缓或停止拨付其垫付的资金,查证属实的予以严肃处理;规范定点服务机构标识设置,如开设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强化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定期对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开展评估;加强医疗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基础数据采集,确保信息系统内救助对象身份准确、数据准确;引导救助对象就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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