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工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法律让死者家属看到为丈夫维权的希望

5月22日,商丘市睢县董店乡的李献荣终于感到一丝安慰,自己的汗水没有白流,法律帮她主持了正义,死去的丈夫宋元周被认定工伤的事终于有了希望。

宋元周生前是睢县供电公司一名农电工,管辖董店乡轳辘湾和大付庄两个村的用电。2014年5月19日上午9点多,电工陈满想向所长刘绪岩反映电信公司在大付庄、陈楼等几个村电杆上架设光纤,刘绪岩安排陈满想与宋元周进行拆除。宋元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献荣以宋元周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为由,向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5月26日,该市人社局决定受理,于2014年5月20日、28日调查睢县供电公司下属单位董店供电所所长刘绪岩,6月19日调查宋元周同事陈满想,认为李献荣在申请工伤时提供虚假材料,不能证明宋元周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于2014年7月2日作出商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14)7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献荣不服,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商丘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商政复决(2014)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献荣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2月6日,一审法院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商睢行初字第001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责令该市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该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3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同一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商行终字第21号载明:本院认为,上诉人商丘市人社局作为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职工受伤是否构成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宋元周系睢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其死亡后,其近亲属李献荣可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了董店乡轱辘湾村支部书记金守永、董店乡付庄村村民付汝德、睢县电信公司职工林鹏的证人证言,这些证人一审也出庭作证,证明死者宋元周5月19日上午确实工作过的事实。虽然一审第三人供电公司提供的工伤申请材料与其在庭审中的陈述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但上诉人商丘市人社局仅仅依据调查的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和通话记录就认定宋元周不属于视同认定工伤情形,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维持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李渊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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