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疾病鉴定6种特殊慢性病可申报

6种慢性病可以申报

本报讯全市2017年度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工作即将开始,6种特殊慢性病可以申报。需要申报的参保人员,请提前做好准备。这是昨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得的消息。

据悉,所患疾病符合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和标准的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可申报;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后方可申报。其中,申报病种为特殊慢性病,共计6种:脑血管病后遗症、血液病、冠心病、糖尿病伴有并发症、慢性肝病、免疫系统疾病。重大疾病(尿毒症、中晚期癌症),不在此次集中申报范围内。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负责收集新申报人员资料,并对其进行初审后,将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资料和名单报送市医保中心医管科。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到市医保中心进行申报。资料申报时间为9月15日至30日(节假日除外),过期不再受理。

市医保中心将组织专家于10月10日至30日(节假日除外)期间,进行初审鉴定。鉴定结果将于明年1月份公布,鉴定合格后予以颁发《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

年审工作随后开展

同时,《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

年审工作也将于随后依次展开。昨日,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提醒持证参保人员,要注意按时年审。

其中,异地安置的特殊疾病人员,于每年的11月20日至12月20日,携带当年就诊资料、《医保证》、《专用证》在市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年审,过期不再受理。

非异地安置的特殊疾病人员,于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携带当年就诊资料、《医保证》、《专用证》,到所选就诊的特殊疾病定点医院进行年审。由就诊医院的特殊疾病处方医师进行初步审验,审验通过后在年审栏签名并注明日期,再由医院医保科确认、登记、签章后方可生效。特殊疾病定点医院应于当年12月5日前将特殊疾病年审合格名单及不合格名单(未参加年审视为不合格),报送市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过期不再受理。

未经年审的《专用证》于当年12月31日自行作废。

(本报记者侯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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