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雇主应否负责

2014年7月28日夜,雇员刘某在李某雇佣其看管的工地工房内,因酒后突发心脏病死亡。刘某是2013年10月1日被李某雇佣的,月工资为3000元人民币。刘某死亡后,其亲属因赔偿问题与李某发生矛盾,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李某拒绝刘某亲属提出的赔偿请求,但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愿意给予5万元经济补偿。

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李某支付刘某亲属5万元经济补偿方式结案。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对于刘某的死亡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首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自身疾病死亡而产生的财产损失,不属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其发生原因与当事人无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雇主对雇员的赔偿原则适用过错责任。

其次,雇主对雇员因自身疾病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财产损失由雇员自己全部承担,《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为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该公平责任并非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是对过错责任的一种补充,适用范围仅限于过错责任的侵权类型。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功能在于以协商和平衡为手段,在民事主体之间合理、恰当地配置权利、义务,使民事主体在实现自己利益而享有权利的同时,也为实现对方的利益而承担相应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正是对损害发生后无法适用归责原则处理时所采用的损失分担规则。

综上,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属过错责任情形下,依公平责任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赔偿责任;属无过错责任情形下,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摊财产损害后果。结合本案,雇主李某对其雇员刘某因自身突发疾病而死亡不负民事责任,但可依据公平责任由其对雇员刘某亲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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